综合工时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和新形势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及程序、监督检查等相关问题一并予以明确。
二、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
特殊工时制度分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三、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轮班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其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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