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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办学校促进和管理办法

昆明市民办学校促进和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三章办学申请和审批第四章教育教学活动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六章变更和终止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扶持和保障。民办学校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其他文化教育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举办应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进行设臵,并具备教育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类人才。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发改、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事业,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相关法律权益。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一)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二)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先进评选、医疗保险、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第七条民办学校在规划安排、财政扶持、用地供给、项目建设、税收优惠、规费减免、收费定价、社会保障、人事管理、金融支持、招商引资等方面,享受昆明市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相关政策给予的鼓励和扶持。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鼓励民办学校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努力扩大招生规模,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对委托招收公费学位生的民办学校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市有关政策给予经费补助。

第九条鼓励优质公办学校在教育管理、教学、科研、教师培训等方面对民办学校开展帮扶。建立优秀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制度,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建立公办学校教育资源共享制度,公办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资源向民办学校开放使用。

第十条大力宣传国家和地方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以及有关政策和举措,宣传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宣传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三章办学申请及审批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实行属地管理、分层审批。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的审批;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第十二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臵标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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