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差额征税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服务海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允许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允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具体扣除项目详见附件规定。
第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的,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
1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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