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
停放场所、开展清洗及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公安局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安全设施配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停放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必须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无资质停车场非法存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清洗等业务。若必须开辟罐车修理、清洗业务,停车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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