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防办服务告知单
一、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
(四)《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房〔2003〕258号)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规范、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行政审批事项: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包括竣工验收)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三)开发利用、拆除、改造人防工程审批
三、办理程序:
(一)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
第一环节:项目报建
1、建设单位在规划方案审批后7日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交以下材料:(1)《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一份;(2)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3)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4)刻录与规划部门批准一致的总平面图cad文件和项目各单体建筑的底层平面、标准层平面、立面、剖面cad文件的光盘;(5)建设项目如涉及人防工程拆除,提交拆除人防工程的审批文件;(6)项目并联办理人防办的审查意见以及申报单位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修建标准: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2)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3)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3、办理流程。人防办窗口审核申报材料→核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出具《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单位凭此文件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设计防空地下室施工图),2个工作日办结。
(未完,全文共2465字,当前显示81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