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北京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是怎样

浅析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长期以来,“违法建筑”普遍存在于全国各地,执法部门在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也常常面临各种疑问,而行政相对人也容易因“违法建筑”的处理问题提起诉讼。为更好的向执法部门或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本人在此就“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问题进行浅要分析,以作引玉之砖。

一、什么是“违法建筑”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界定什么是“违法建筑”,我个人理解,“违法建筑”应当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因此,“违法建筑”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是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根据“违法建筑”所违法律的不同,其认定主体也不同。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章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章的相关规定可知,对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可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3、如违法建筑修建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则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属于村镇规划区内的,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违法建筑”的处罚方式及程序

(一)处罚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主要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和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五种方式。(ppt第6页)

(二)处罚程序

1、处罚决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是:(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救济途径)。

2、强制执行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要进行如下程序:

1、经县级政府批准,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限期拆除)并公告;

2、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

7、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7、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9、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未完,全文共6575字,当前显示144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