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管理责任书
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强化医保管理工作,规范医保医疗行为,更好地为参保病人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医保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结合我院医保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和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增强责任心,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诊疗过程中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全方位为参保人员做好医疗服务。
2、严把参保人员入院审核关,认真审查参保人员是否人、证、卡相符,严禁空床住院、挂床住院及冒名住院等违规行为。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况(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吸毒、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等),不予办理医疗保险入院手续。
3、严格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确需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和自费或部分自费诊疗项目,需向患者或家属讲明使用理由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并填写《参保人员身份核定与自费项目确认表》留存于病历中。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收住科室负担。
4、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审批手续
参保病人因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须由收住科室患者和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并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核表》,经院医保科审核同意后再完善转院转科手续。
5、严格特殊病种门诊诊疗手续
特殊疾病门诊检查和用药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有关规定(渝劳社发[2002]166号文),单张处方给药剂量不超过30天的实际用量,一个自然月份累计处方给药量不超过33天的实际用量,在同一时期同类型药品使用不超过2种。
6、切实做好离休人员医疗管理服务工作。
认真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保障离休人员的医疗需求,规范医疗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禁弄虚作假,索要药品或重复检查等现象发生。
7、做好异地参保人员医疗管理服务工作。
严格按照上级和医院各项管理规定,做好选定我院为定点医院的外地参保人员医疗管理服务工作,门诊用药、检查、治疗提供复试处方、检查治疗通知单,并将病情及治疗情况详细记载到门诊病历本上,住院及其他事宜按我市及医院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8、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和各项工作程序。认真书写医保病历,不准涂改、伪造,现病史要准确详细地描述,各种检查治疗及用药都应及时开写医嘱并如实记录。出院带药只能带与病情有关的继续治疗药物,一般不超过7天量,出院第一诊断为特病的最多不超过14天量,出院不能带注射用针剂,并在病历中记录完善。
9、2013年医保考核指标(参考2012年指标)1)住院人年均医疗费用29000元/人/年;2)住院统筹报销率>58.17%;3)其他指标待医保中心指标下发后再补充
二、检查落实及奖惩
对以上责任目标和要求,医保科将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季度定期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对违反医保中心及医院医保规定的科室负责人及责任人报请院务会讨论后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因违反医保规定院方受到医保中心的处罚要落实到具体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套取医保基金涉嫌犯罪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服务质量特别优良的科室,医院予以表彰。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院方代表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日期:篇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责任书
疗保险管理工作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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