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 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共五篇]
【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0-07-12【生效日期】
2000-07-1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
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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