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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

(三府【2013】

94)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综合质量,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下列建筑物或构筑物属违法建筑: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

(四)对违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林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的;

(五)非法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进行建设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对违法建筑现象严重的区域或重点项目区域进行设点拦截,堵截违法建筑所需建筑材料流入特定区域。具体方案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镇政府、区管委会规划所对群众因正常居住需要申请报建手续的,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诚信从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有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设计的,将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并列入三亚市不诚信工程设计企业名单。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仍为其施工建设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依法扣押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具。asc‘

第四条

违法建筑的调查和处理,按以下职责分工执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打击违法建筑政策的宣传,加强对村民非法买卖土地和毁林占地建房行为的巡查、登记和上报工作,并将情况每半月上报镇政府或区管委会

(二)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在调查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的有关非法占用、买卖土地和毁林占地建房的行为,应及时分别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对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管辖的镇人民政府进行立案查处,并组织强制拆除

(三)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在每月5日前抄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属于镇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还应抄送镇政府。在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划许可规定内容建设的,应及时抄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商业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面积进行调查、测量和记录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证件材料;对在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中发现不按审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的,应及时抄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所属的镇政府;对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应在每月5日前抄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属于镇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还应抄送镇政府

(五)市园林环卫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公园、道路、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内违法建筑的巡查登记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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