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

(2000年9月25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0]13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部署和国务院清整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以及清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给我部《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清办函[2000]9号)的要求,现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清理整顿中实施脱钩改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脱钩改制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这次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被明确列入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的范围。这不仅是国家规范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管理的必要举措,而且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鉴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自创立发展以来,其机构性质、组织形式、运作机制长期缺乏明确和统一的规制,目前各地做法不一,多种体制、模式并存,有近八成的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实行“政事合一”或“合署办公”的体制,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乱设机构、管理无序的状况,这也是我部今年出台新的管理规章并部署机构整顿、重新登记工作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为此,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清理整顿力度,在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脱钩改制工作,有利于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建立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制的执业组织形式,从而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关于脱钩改制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这次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总体要求,结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实际,当前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实施脱钩改制的范围是:

(一)挂靠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由其举办的法律服务所;

(二)已实现自收自支、具备自我发展条件和能力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尚未实现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暂不实行脱钩改制,仍可维持原管理运作体制。

关于这次脱钩改制的内容,除应贯彻国务院清整领导小组要求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原举办或挂靠单位脱钩的精神外,还要注意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我部今年部署的机构整顿工作的有关要求相衔接。具体要求如下:

(一)属于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其专职从业人员应与原举办或挂靠单位在人事管理关系上实行脱钩。其中,原举办或挂靠单位在编的人员愿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应办理辞职手续重新应聘;原属在编事业单位的,应退出编制,实行整所转制;原与乡镇(街道)司法所合署办公、人员任职有交叉的,应实行人员、职务分离。凡上述脱钩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应移送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属于脱钩改制范围、因无法脱钩而被停办的法律服务所人员的安置问题,由原举办或挂靠单位自行予以妥善解决;对其中愿辞去现职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为其到其他法律服务所应聘执业提供帮助。


(未完,全文共4312字,当前显示128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