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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

钩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06〕32号

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坚决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现就进一步推动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分阶段推进脱钩改制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本届政府要完成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总体要求,2006年基本完成省直机关所属工商企业脱钩改制任务,2007年全面完成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任务。脱钩改制工作的重点是省经济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发展局)、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防科工办、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林业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省机械汽车行业投资促进中心、省石化行业投资促进中心、省轻工行业投资促进中心、省纺织行业投资促进中心、省冶金行业投资促进中心、省建材行业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所属企业。

脱钩改制的形式。(1)国有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整体划转省国资委监管,在省国资委的指导下进行改革。(2)国有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下、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整体划转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监管,并按照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企业实施改制重组。(3)没有净资产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关闭破产等形式进行改制,改制后企业与原主管部门脱钩。

脱钩改制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6年7月底前)。根据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脱钩改制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由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脱钩改制办)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列入脱钩对象的所有企业进行资产核实和财务清理。依据中介机构出示的报告,省脱钩改制

办协调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各企业的脱钩形式,提出企业改制的初步意见,报省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阶段(2006年8月底前)。对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由省脱钩改制办组织省国资委、各企业主管部门和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单位完成划转企业劳动人事、资产财务等交接工作。对实施改制的企业,由省脱钩改制办指导企业主管部门制订和完善企业改制方案,提出职工安置费用补贴意见,报省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三阶段(2006年9月底前)。由省脱钩改制办协调各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脱钩改制企业启动改制方案,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分类落实离退休、内退人员的管理机构,协调处理企业资产处置、金融债务处理、工商变更登记、社区职能移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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