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地承包合同》 《四川省林地流转合同》
本合同编号:字d0
林地流转合同
年月日
林地流转合同
转出方:省(市)区/县乡/镇村社(以下简称“甲方”)
转入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森林法》、《四川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流转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土地情况
1.1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主要包括。林地、宜林荒地、撂荒地和退耕还林地等。
1.2甲方受省(市)县乡/镇村个社全部社员的全权委托,将预约的
亩土地流转给乙方从事现代农林等综合项目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1.3流转土地面积及四至界限:本合同项目下流转土地的面积及四至界限,以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本县林业局或林业局认可的具有勘测资质单位实际勘测为准,具体详见勘测报告(勘测报告中必须包含1:10000的地形图,并署名本合同项下的林班、小班及相应的小班的平均坡度、海拔、土层厚度、坡位、岩石组成、适宜造林树种、森林类别在简表中列出)。
1.4本合同项下的土流转:包括土地的使用权、林木极地上其它附着物的所有权、林木及地上其它附着物的使用权归乙方合法所有(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的除外,例如地下矿产资源、滩涂等)。地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乔木、灌木、草木植物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等权利。
1.5原有附着物的处理。乙方启动项目开发前,原有附着物由甲方自行依法处臵;乙方启动项目开发之日起,甲方未处臵的原有附着物,视为已含在本合同价格内一并流转给乙方,项目启动开发之日以乙方的《启动项目开发通知书》为准。
二、土地流转期限
2.1流转期限为50年,即自年月日起至自年月日止,若原承包人流转期届满,本合同约定流转期未满,本合同约定流转期未满,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双方按本合同约定无条件自动履行至流转期届满。
三、流转土地用途
3.1本合同项下的流转土地将用于。农林立体种值、养殖、加工及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疗养等以及其它与农林有关的项目。
四、流转土地价款及付款条件4.1土地流转单价为
元/亩/50年;土地流转总价=元/亩/50年×实测面积,实地流转面积和总价以本合同项下1.3条约定为准,流转金以人民币计算。
4.2付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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