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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城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购买劳务服务等方式招用的,在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分别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城管辅助人员的管理。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品行良好;

(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四)拟任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用为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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