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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本案要旨。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其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承包人提交给建设方,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全部相关档案的报告工作由建设方负责。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来源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蚌民一初字第00030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终字第00122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18日,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与广宏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承包协议书》。

2005年12月8日,广宏建设公司开始组织大卖场工程施工。2006年3月27日,广宏建设公司催促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及时支付本期工程款6222450元。2006年4月2日,广宏建设公司在《关于要求立即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紧急报告》中称:因工程进度款问题自3月25日至今已处于半停工状态,请求立即足额支付所欠工程进度款。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自3月26日开始顺延并支付因此造成一切损失。2006年4月10日,广宏建设公司完成一层结构,监理公司审查意见是:可以按施工合同支付已完工程70%的工程进度款。2006年7月5日,广宏建设公司催要结构封顶的80%工程进度款,并于7月27日向监理公司递交大卖场主体报验文件。此后大卖场进入装修阶段。大卖场工程于2006年12月30日完工。广宏建设公司于2007年1月17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于2007年3月19日将竣工结算资料报送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该工程已交付使用。

2006年6月10日,广宏建设公司开始组织数码广场工程的建设,并在各阶段催要工程进度款。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将装饰工程直接另行发包,在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进行了变更(变更图纸至今未经有关机关审核)。2006年12月14日,广宏建设公司完成主体结构工程。此时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共支付工程进度款289万元,占最后审核的无争议部分工程款的26%左右。2007年8月24日,广宏建设公司报告数码广场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并催要工程款。该工程于2007年9月30日交付铭基金诺臵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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