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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医疗机构医保资质认定办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暂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质检中心是由相关单位申报,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授权,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承建并运行(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并由依托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第三条组建省质检中心旨在加强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承担某类产品(或项目)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技术能力,有效促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标准(规程)制(修)订、产品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加速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省质监局对省质检中心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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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配合省质监局做好相关工作。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省质检中心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质监局负责以下工作:

负责根据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需求,牵头制定省质检中心总体部署和要求,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归口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等落实论证、评审及建设运行等工作;负责省质检中心相关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省质检中心技术合作、交流工作;负责省质检中心的确认、考核监督及注销撤销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归口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按照省质监局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省质检中心的审批初审及申报工作;负责调度省质检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及日常考核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协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负责与省质检中心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申报批筹

第七条省质监局根据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需求,制定省质检中心发展规划,以归口主管部门申报推荐等形式批筹省质检中心。

第八条同一产品类别的省质检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全省范围内分散布局,切实促进相关产业、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申报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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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1.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

2.取得申报省质检中心相关领域的实验室资质认定;

3.具有申报省质检中心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2年以上业务经历;

4.具有一定的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定、研究和开发能力,拥有比较先进的检验仪器设备;

5.具备与省质检中心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第十条优先支持具备下列情况的省质检中心:

1.省质检中心的依托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聚集度,是当地区域支柱或重点发展产业;

2.省质检中心的依托产业属于符合全省产业结构发展方向的战略型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3.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相应技术能力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拥有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综合实力符合国家质检中心有关要求;

4.省质检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宏观规划,当地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明确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批筹程序:

1.依托单位自愿提出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申报省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申报省质检中心可行性分析报告》、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形成申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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