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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

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以及《湖南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意见》(湘发改价服[2017]9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

第三条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依照病区单元床位数量和服务性能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双人间床位、三人间床位、四人及以上多人间床位、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门/急诊留观床位等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为最高标准,各医疗机构具体执行价格可以向下浮动,不得上浮。

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前须报有管理权限的发改(价格)、卫生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备案,报备内容详见附件1。但其床位数不得超过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总床位数的10%。

第四条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一)省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政策,并具体核定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

(二)市州发改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病床价格管理政策,并具体核定市属及辖区内其他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

(三)县(市、区)发改(物价)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病床价格管理政策,并具体核定县(市、区)属及辖区内其他省、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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