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浙财农字[2006]194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农家乐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省财政自2006年至2010年设立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农家乐发展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农家乐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是新时期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与"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和"千万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相结合,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基层组织与农民发展农家乐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加快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家乐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使用
第四条省财政安排的农家乐发展资金按用途不同分为以奖代补资金和宣传资金两大类。使用范围为:
(一)以奖代补资金重点对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市、区)发展农家乐进行补助,用于农家乐休闲旅游村(以下简称旅游村)中的旅游设施配套建设、农家乐经营户的基本服务条件改善、乡村农家乐自律和服务组织(包括农家乐协会、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乡村休闲旅游公司等)建设等。
所补助的旅游村必须有5%以上农户已经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并已达到一星级以上标准;以村为单位建立起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自律或服务组织,且按规定办理有关经营证照,开展相关管理和服务,财务管理比较规范;通过发展农家乐,旅游村已初步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对目前和今后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经济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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