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新旅委字(2012)2号
关于印发《新郑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市旅发委各成员单位:
《新郑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1新郑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家乐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农家乐旅游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农家乐”是指利用农村庭院、湖泊、果园、林地等农、林、牧、渔业的自然条件,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餐饮、住宿、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郑市区域内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安监、卫生、环保、质监、物价、公安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农家乐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农家乐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3、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农家乐开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从业资格。
农家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持证经营,需到市工商局、卫生局、地税局办理如下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2)卫生许可证;(3)税务登记证。
需提交如下材料:(1)开办申请书;(2)经营场所证明;
(3)管理及服务人员健康证明(三人以上);(4)负责人身份证、简历;
(5)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推荐意见。
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基础建设良好。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捷,医疗、购物便利。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地面硬化处理,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未完,全文共2464字,当前显示81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