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临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洮县农家乐乡村旅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发布日期:2010年1月9日|阅读次数:947】
临政办发〔2009〕161号
临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洮县农家乐乡村旅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临各单位:
《临洮县农家乐乡村旅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1月24日县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临洮县农家乐乡村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家乐”乡村旅游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引导和
1促进我县“农家乐”乡村旅游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乡村旅游是指以各种类型的乡村空间环境为依托,以其独特的自然风光和人文特色(生产形态、生活方式、民俗风情、乡村文化等)为旅游吸引物,以“农家生活资源共享”为主要活动方式的农村特色综合性旅游产品,包括利用农村庭院、塘堰、果园、花圃、农场、苗木、林地等农、林、牧、渔业自然条件,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运动、餐饮、住宿、购物和特色农事活动等服务的各类经营实体。第三条“农家乐”乡村旅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指导、属地管理”原则。县旅游管理部门是全县“农家乐”乡村旅游的行业主管单位,主要负责规划发展、市场促销、质量检查、星级评定、人员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村负责本辖区内“农家乐”乡村旅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四条县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卫生、文化、安监、质监、物价、消防等部门对“农家乐”乡村旅游进行监督管理,其共同职责是:
(一)开业资格的认定;
(二)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相关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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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四)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洮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家乐”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六条“农家乐”乡村旅游经营点在开业前须具备以下基本服务条件:
(一)周边生态环境良好,具有乡村风情,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有必要的地面硬化处理,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二)凡提供住宿的农家服务设施,客房应宽敞,通风照明条件充足,配备电视,卧具齐全,门窗无破损。
(三)能提供游客休憩、娱乐场所,同时提供沙发(椅、凳)、茶几和娱乐设施,提供茶水服务。
(四)能提供当地风味的特色小吃,能按客人要求提供适合口味的家常便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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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停车场地,并有专人负责看管。
(六)服务人员注重仪容仪表,服务热情大方。
(七)环境卫生符合以下要求:
1、庭院宽畅、干净整洁,牲畜圈养,有防蚊蝇措施。
2、家庭成员有健康证,衣着整洁,个人卫生好。
3、客房被罩床单一客一换,保持干燥、整洁。
4、厕所男女分开,使用方便,清洁无异味。
5、厨房布局合理,餐具洁净卫生,有防蝇防鼠措施。
6、饭菜酒水新鲜无质变。
7、落实消毒措施,防止食物中毒。
8、对周边村容村貌没有构成重大影响。
(八)有必要的安全设施,经营场所内无安全隐患,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章开办流程
第七条申请开办“农家乐”乡村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填写《临洮县农家乐乡村旅游开业资格认证表》,逐级向所
(未完,全文共4333字,当前显示14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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