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暂行办法
农家乐休闲旅游(以下简称农家乐),是指依托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景观、民俗风情、村居民舍等乡村旅游资源,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游田园景、品民俗情、享休闲乐”为主要内容,集休闲观光旅游、领略乡村民俗风情、体验农耕文明于一体的旅游新业态,包括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体和以工商业主投资经营为主体的各种类型的休闲旅游点。为创新广东旅游扶贫方式,扩大旅游扶贫成效,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发展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省政府《关于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乡村休闲旅游发展与全省推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相结合,利用旅游扶贫专项资金,在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重点扶持一批当地农户自主开发的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以点带面推动我省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努力把乡村休闲旅游培育成为全省旅游业发展的新亮点,推动全省旅游产品特色化、多样化发展。
二、总体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村自然和人文资源环境、区位和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以及投入能力、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按照保护乡村原有风貌和生态环境的理念,突出地方特色,做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坚持科学规划、循序渐进的原则。将农家乐旅游发展纳入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整合资源,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将农家乐旅游与景区开发、旅游线路编排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
(三)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在政府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下,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旅游,指导农家乐经营户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四)坚持市场导向、惠利于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指导农民从当地实际和旅游市场需求出发,遵循旅游市场经济规律,开发符合旅游市场需求的农家乐旅游产品,帮助农民解决在发展农家乐旅游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切实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文明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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