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国务院部委规章[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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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4月27日商务部第7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22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6年5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标识)使用,加强援外标识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援外标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提供援助的标志。
援外标识可以根据需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一同使用。国旗图案的印制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使用中国政府无偿援助资金承担对外援助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经商务部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援外标识有关的政府间有关事务,协助商务部和项目管理机构对援外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援外标识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在下列情形下,援外标识使用人应当使用援外标识:
(一)援外成套项目主体建筑的醒目位置;
(二)援外成套项目开竣工仪式等重要活动,项目临时设施和施工工地,项目组驻地的标志牌、悬挂的旗帜等;
(三)援外物资及包装的醒目位置;
(四)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的背景板、宣传展板、证书、资料等;
(五)对外技术援助、志愿者服务等项目的有关活动;
(六)援外文件和资料,援外人员服装和佩饰,以及使用的交通工具和大型机械设备等;
(七)经商务部同意举办的援外活动;
(八)经商务部同意印制或出版的有关援外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九)商务部认为应当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形下无法按照本条第一款使用援外标识的,经商务部同意,可以不使用援外标识。第六条经商务部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相关援外项目及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第七条援外标识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以及其他与对外援助无关的用途。
第三章援外标识的制作和安装
(未完,全文共2765字,当前显示8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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