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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有关福利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制度(节选)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

文件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67号)

1.带薪年休假的范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条件及休假天数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

(1)工作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6.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省人社厅解释口径:可在工作年限满的当年按照变动后的年休假天数享受,对当年度12月份工作年限满的,由于次月跨了一个年度,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

7.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病假制度:

文件依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78号)、《市级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资后若干问题的处理》(甬人社发[2013]22号。

1.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的计发:

①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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