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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有关福利制度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厦人[2002]138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发[2002]170号)转发给你们,从2002年12月9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人发[2002]170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经研究,现将各地、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提出的有关工资福利和离退休问题,提出如下处理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工资确定及补发问题

担任副科、四级职员、助教级及其以上行政、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一时未时确职务的,按其原职务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科员、五级职员、技术员级的职务工资标准。待明确职务后,再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明确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半年内确定为原职级或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在两年内,一次申报并评审通过后聘任的,调入后因未按原任职务而少发的工资可予以补发,并连续计算任职时间。否则,少发部分不予补发,也不连续计算任职时间。未确定为原职级的人员,原职务、级别工资不予恢复。

二、闽人薪[1995]1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第四条

(一)款规定的行政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互算办法,即“专业技术人员改行任行政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副厅及其以下职务的任职年限„„;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副厅及其以上职务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的规定,只适用于“双肩挑”人员参加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或1993年10月1日以后工作调动、职务(岗位)变动转换工资序列,比照调入单位1993年工改按同类人员套改职务工资计算任职年限时使用。至于1993年9月30日是按何职级套改,应根据本人1993年9月30日实际担任的行政或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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