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定是以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遵守医疗保险法规、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和年度考核为主要依据,通过评估确定定点医疗机构aaa、aa、a和b四个信用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在同一定点等级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信用等级评定标牌挂于机构醒目位置,以引导参保人就医。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及管理指标。
(一)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评分内容:
1、医疗保险相关服务管理;
2、药品管理情况;
3、合理收费情况;
4、医疗管理情况;
5、计算机联网管理情况;
6、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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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定。对信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依据评定标准,以考核结果为基础,结合年度审核、监督检查情况和投诉情况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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