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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关于开展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08-10-1410:48:37作者:admin信息来源:

关于开展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穗医管„2007‟27号

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对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劳社险中心函„2004‟58号)、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转发†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社保„2004‟7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6‟1号)及本市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精神,经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从2007年起开展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的要求,通过对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遵守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履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情况实施考核,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关标准和考核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确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二、评定对象

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生效满1年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组织实施

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同时邀请市卫生、物价、药监等相关部门及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负责人、参保单位社会监督员参与,每2年组织一次,每次评定结果在一个协议期内有效。

四、评定方法


(未完,全文共2422字,当前显示70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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