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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调岗调薪纠纷工资构成纠纷

1、公司单方调岗后,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劳动者只需提供餐饮、交通、住宿类的发票就能按月享受的固定性收入应否计算为工资性收入

【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

调岗调薪旷工发票报销工资申诉人:郑某被申诉人:某化工公司

一、劳动争议案例基本案情

郑某系某化工公司,郑某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某化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职务,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地点为北京。2009年3月29日,某化工公司口头通知郑某将其岗位调至山东,郑某并未同意。4月21日,某化工公司则以郑某未到新岗位报到工作,也未向直线经理请假为由通知郑某解除劳动关系。郑某经与某化工公司协商不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劳动争议案例审理结果

申诉人诉称:1997年7月19日,申诉人受聘至北京a公司(该公司为被申诉人的的前身)从事销售业务。2007年11月30日,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申诉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2007年12月27日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北京,月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1700元+补贴工资2600元+销售提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9134.33。2009年1月起,被申诉人单方取消每月的补贴工资2600元,2009年3月底,被申诉人变更申诉人的工作地点至山东,但并未与申诉人达成一致。2009年4月21日被申诉人以申诉人自2009年4月2日起未到驻区(山东)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申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解除了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此,向仲裁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8,8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4,400元;

二、支付09年1月至4月21日扣发的补贴工资9,6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400元

被申诉人辩称。本公司行使用工权对其合法调岗后,郑某不到新岗位工作,我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我公司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需支付,郑某

每月2600的收入不是工资而是差旅的报销费用,不应计算到郑某的工资性收入之中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数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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