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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定”规定审核中需要注意的共性问题5篇

“三定”附件2

拟订“三定”规定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拟订“三定”规定的要求

部门“三定”规定共分六个部分。一是职责调整,二是主要职责,三是内设机构,四是人员编制,五是其他事项,六是附则

一、职责调整

这部分内容,一是要落实职能转变的各项要求,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二是要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将《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的职责调整具体划转到位,着力解决职责交叉问题。主要包括新增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和加强的职责等内容。新增的职责包括划入的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增加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包括划出的、下放的、政府不再管理的职责以及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的职责是指部门已有但需要进一步强化的职责,以××部门为例,可表述为:

l、划入原××局的……职责。

2、将……有关职责划给××局

3、取消……职责

4、将……的有关职责下放给县级市(区)政府管理

5、加强……的职责

上述职责调整要具体,有一项写一项,是什么写什么,不进行归类,没有的可以不写。

二、主要职责

-1部门有决定权的事项,可用“制定”。

部门草拟但不具有决定权的事项,可用“拟订”。

在程序上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事项,可用“组织制定”或“组织拟订”。

属决策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程序,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的事项,可用“提出……建议”。

不用“制订”、“拟定”、“研究制定”、“研究拟订”、“提出……意见”。

(2)负责、指导、监督、监督管理

对相关事项负完全责任的,可用“负责”;为强化责任,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用“承担×××责任”的表述;一般不用“管理”。

对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某方面工作进行指导,具体管理工作和直接责任由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承担的,可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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