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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房发〔2011〕12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准入

㈠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购买资格申请登记轮候制度,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意向,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登记申请,办理《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⑴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满1年以上;

⑵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⑶家庭人均年度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一人家庭即单身家庭(未婚、离异或者丧偶不带子女)申请《资格证》,应当年满28周岁并符合上述条件。

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颁发《资格证》:

⑴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

⑵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两年的;⑶离婚不满一年的;

⑷已参加福利分房且福利分房的建筑面积超过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㈢申请程序

1、符合登记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房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淄博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登记表》,如实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材料:⑴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⑵婚姻状况证明;⑶住房证明;⑷收入证明

2、区县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其中,经区房管部门审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家庭,由区房管部门在其《淄博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房管部门进行复审。

3、市、县房管部门审核后,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申请家庭发放《资格证》。

二、房源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达到销售条件后,房源信息在“淄博房产信息网”(www.xiexiebang.com)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开发单位名称;销(预)售时间;房源的位置、户型、价格;购买条件,申请资料;受理地点;受理的起止时间;选房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期为10天。未向社会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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