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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操作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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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操作过程中的几点思

关于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操作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摘要:本文结合国家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相关政策的演变沿革,主要针对新出台的财税【2012】

27号文件中明确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为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指出明确税款的性质为不征税收入非常必要和及时,但因为没有相关操作细则,在实际操作出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即征即退不征税收企业所得税

2012年4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了财税【2012】

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成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自国发【2000】

18号文《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开始执行以来,第一次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明确为不征税收入。但笔者认为,此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在所得税前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十分正确的,但具体核算是有困难的,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操作细则来保障在执行过程中不违背国家相关部门扶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自主研发的初衷。

一、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相关政策沿革

在国发【2000】

18号文的通知中,提出“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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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通知中并没有对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做出规定。而随后在财税【2000】

25号文中则明确规定指出。“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至此,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优惠政策被明确,此后虽然对相关软件产品的涵盖内容、即征即退计算办法、优惠政策的有效时间等陆续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解释,但对于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性质却一直没有明确。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额作为不征税收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财税【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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