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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下简称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财农[2004]269号)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的确定要立足于工程现状,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是对已建工程进行日常的维修养护。第三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各市、县财政也要相应作出安排。

第四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分配遵守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省际边界工程以及流域性水利工程重点项目维修养护的补助(名录附后)。

(二)深化改革原则。项目单位要按照《关于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3]3号)精神进行改革,对改革不到位的不予支持。

(三)奖优罚劣原则。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安排;考核结果优异者,在项目安排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河道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等的正常维修养护。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防汛积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二)控导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丁坝、顺坝、沉排、护岸等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防护林带养护,河势监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三)水闸工程主要用于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四)泵站工程主要用于机电设备、辅助设备、输变电系统、泵站建筑物、附属设施、自备发电机组、自动控制设施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五)水库工程主要用于主体工程、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六)上述所指的水利工程附属设施包括。机房及管理房、水利工程专用道路、工程观测设施、水土保持(水管单位办公用房周围绿化除外)、工程管理标志牌(碑)、护堤(坝)地边埂整修、围墙护拦等。

第六条维修与养护的具体界定范围:

(一)水利工程养护经费: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及时进行保养,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水土保持、材料消耗等工程日常维护所发生的费用;

(二)水利工程维修经费: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维修过程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下列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经费中开支:

(一)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由财政单独核拨经费的水管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

(二)水利工程中非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支出

(三)工程更新改造费用,超常洪水造成的较大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及其它专项费用

(四)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未经省财政厅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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