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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征求《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

实施细则(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厅计财处、农水处: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厅建管处按照厅领导指示,依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处,请提出修改意见,并在2012年3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厅建管处。

联系人:黎凤赓5660

2012年3月19日

2012年3月26日,厅计财处反馈,没有修改意见。2012年3月26日,厅农水处反馈,提出将农饮工程、控导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中的陂坝、水闸、提水泵站等)列入维修养护范围。为此,我们与水利部建管司水库处联系,水利部意见是,维修养护范围已在财政部和水利部印发的《管理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不在此范围的不应列入补助范围。另外控导工程是指为约束河道主流方向,引导主流沿设计治导线下泄,而在河道一侧修建的丁坝、垛、护岸工程等。大中型灌区工程陂坝、水闸、提水泵站等不属控导工程范围。因此,农水处所提的意见不宜采用。

厅建管处2012年4月18日

《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水财务[2012]10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堤防工程等

第三条省级以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其中省级专项资金不低于中央上年度下达全省补助资金的50%。中央及省级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县属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水库、水闸、泵站、堤防工程等(含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管理的水库、水闸、泵站等)。

各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其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上年度下达本市及县(市、区)

中央补助资金的50%(设区市与县(市、区)之间的比例由设区市确定),并确保市县财政专项资金与中央及省级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同步到位。

第四条各地要积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稳定人员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渠道,逐步提高标准。要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积极鼓励将小型水利工程划归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以县为单位成立中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集中管理或单独成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等模式。

第五条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项目管理,分为项目技术方案审批、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验收四个阶段。

第二章维修养护项目范围

第六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具体项目范围包括:

(一)水库工程。县属国有公益性水管单位直接管理的大型、中型和小(1)型水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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