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海河水利委员会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2007-6-2814:
52发布日期:2007-6-28
执行日期:2007-6-28
第一章总则【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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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第一条为规范海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委)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不断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精神,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海委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委所属水管单位直接管理的公益性资产部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
由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主要任务是对水利工程进行日常养护和及时修理,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以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保证工程的完整和安全运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分为日常维修养护项目和专项维修养护项目。专项维修养护项目是指工程量较大、技术要求较高或使用维修养护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需要集中维修养护的项目。
第四条海委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分级、分层次的管理体系。
海委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负责所辖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具体工作。
第五条海委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项目管理,分为计划、实施和验收三个阶段。
第六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海委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七条海委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手段,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水平。
第二章计划阶段
第八条海委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第九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计划由水管单位编制。海委直属管理局负责所属水管单位的年度计划审批工作,审批工作应在部门预算下达之后一个月内完成,并报海委备案。
海委负责年度计划中专项维修养护项目的设计审查工作,海委直属管理局应在部门预算“二上”后,将专项维修养护项目设计报告报送海委审查。水管单位应根据海委审查意见和部门预算下达情况调整年度计划(初稿),报所属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计划编制应遵循“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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