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
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梅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设定和规定的,县政府明确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
第三条县城管局行政许可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县城管局法制和执法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行政审批(许可)范围
(一)对户外广告、景观灯饰、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设置的审批;
(二)对因建设等特殊需要而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
(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审批;
(四)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区道路行驶的审批;
(五)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六)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审批;
(七)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审批;
(八)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第六条行政审批(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四)《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通过);
(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六)《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
(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住建部第139号令);
(八)《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住建部第157号令);
(九)《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梅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2‟97号)。
第七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下列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和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并报县城管局法制机构。县城管局法制机构负责审核及向申请人发放审批手续。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负责许可事项的批后日常监督和管理。
(一)行政审批事项
1、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的审批:对辖区内繁华商业街、广场、集贸市场等(包括春节大集、夏季冷饮摊、舞台、宣传台、彩虹桥)公益性、商业性宣传、临时占道的审批;
2、建筑堆物堆料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
3、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4、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程序
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提交书面申请,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负责申请的受理、现场勘查和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县城管局法制机构,县城管局法制机构审核后,上报县城管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由县城管局法制机构负责将相应审批核准手续和书面许可通知送达给申请人。
第八条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辖区内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初步现场勘查和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并报县城管局法制机构。县城管局法制机构负责审核及向申请人发放审批手续。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许可事项的批后日常监督和管理。
(一)行政审批事项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审批;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审批;
3、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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