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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各类火灾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引用标准。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液体化工码头分公司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分公司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三条各种消防器材、设施是用于扑救火灾的专用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做他用,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四条消防设备设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各科室、班组(岗位)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所辖生产、办公、生活区域内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编制出登记表,标明种类、数量、设置地点、责任人和责任岗位,确保消防器具整齐洁净、完好可用。发现常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工器具等)破损、失压、过期,通知安全科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更换;发现水消防、特殊消防系统存在缺陷录入缺陷管理系统,由相关部门负责整改。第五条消火栓周围15米内不准堆放任何杂物和停放车量,港区所有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杂物,如因堆放杂物而贻误扑灭火灾战机的,造成的后果由该部门和个人负责。

第六条室内外的火灾报警装置和消火栓(消防器具),非火警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七条港区内的所有消防设备不得擅自动用,违者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八条港区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器材等遇火险使用后,必须立即通知安全科进行更换。

第九条各科室、班组(岗位)对消防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每日巡检、点检,每月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巡检卡中,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安全科或生产科相关专业进行更换、检修,保证器材完好率达到100%。

第十条值班专职消防员要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签字、清扫并做好交接班登记。

第十一条安全科负责按期更换药剂,对干粉、二氧化碳等灭火器定期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各科室辖区内的露天消防器材要加设防雨淋、防日晒的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消防水系统不得任意作为他用,如确需临时使用消防水系统时,要告知安全科并经防火安全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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