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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项目贷款业务经营行为,有效管理项目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银行)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所有

贷款业务的网点,以下简称贷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业务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项目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自主选项、独立

评审、公平诚信、自担风险的原则,实现信贷资产良性循环,保证项目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第五条贷款人对于项目贷款应实行贷款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客户

及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岗位制约机制,落实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专款专用,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二章项目贷款种类

第七条项目贷款按项目性质和贷款用途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指用于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指用于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三)科技开发项目贷款,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而发放的贷款

(四)商业网点项目贷款,指用于商业、餐饮、服务企业为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增加仓储面积等,在自筹建设资金不足时发放的贷款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指用于房地产及其配套设施开发项目建设而发放的贷款。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商品住房、廉租房、安置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住房开发项目和宾馆(酒店)、写字楼、大型购物中心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商用房开发项目。

对非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视同商用房开发贷款。第三章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

(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项目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

(二)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

(三)符合国家产业调整、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政策法规要求,并持有相关批准文件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

(六)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第四章金额、期限与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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