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农村信用社申请,经信用社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各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遵循“审贷分离、分级管理、集中签发、责权分明、稳健经营”的管理原则。所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基层信用社受理,联社审查审批,联社指定信用社统一出票。
第四条办理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的主要对象是指在我联社指定下辖信用社开立了存款帐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法人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对银行承兑汇票应视同贷款进行管理,按照“先评信、再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在贷款授信总额中合理确定客户的承兑汇票总额。在省联社新的客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可沿用以前的规定或采取单笔授信和用信同步进行的方式办理承兑汇票业务。
第七条本联社应当在各自贷款管理权限范围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超过审批权限的,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审批权限可按差额风险金额计算(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下同)。对差额风险金额没有超过审批权限,但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超出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贷款权限金额的,签发后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以全额保证金或其他低风险方式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联社自行审批,超过贷款权限额度的,签发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低风险方式是指全额的存单、凭证式(或可转让的记帐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或省联社认可的其他全额有价单证。
第十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调查→审查→贷审会审批→填票→签发信用社复审→出票。
第二章承兑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受托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对以全额保证金或其他低风险方式出票的,可开立临时账户;并且与受托信用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在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并年检合格。3.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可靠的资金来源。
4.有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能够提供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
5.承兑申请人原则上必须在受托信用社存有不低于汇票票面金额3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同时,就差额风险金额提供信用社同意接受的担保。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社提交下列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2.董事会同意办理信贷业务的证明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5.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特定商品需授权经营的要提供授权证明;购销双方长期合作、有商务协议的要提供商务协议。
6.以保证方式担保的,需要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保证人同意作连带保证的董事会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和保证人基本资料)。
(未完,全文共10985字,当前显示143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