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等省联社、联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是指以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为交易工具的贴现、转贴现(含回购)和再贴现等货币市场融资业务。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必须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合规操作的原则。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必须实行“三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机构,统一人员。
统一制度是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的制度规范。
统一机构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必须以联社为单位统一由专业机构集中办理。
统一人员是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必须统一由专业人员办理。第六条联社为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的经营主体。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联社设立票据融资中心,作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指定专业机构。
第八条联社票据融资中心隶属于联社,依托于联社营业部完成票据审验、资料审查、业务审批、资金划付、实物票据保管等具体业务,接受联社(含)以上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联社票据融资中心准入条件:
(一)具有适应业务需要合格的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
(二)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岗位职责清晰,操作流程明确。
1设立不少于市场营销、会计结算、风险管理等三个独立的业务岗位。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完善。
(三)具有专门的票据审验人员和机具设备。
(四)具有安全可靠的票据保管、存放设施。
(五)其他条件。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条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农村信用社正式员工;
(二)原则上从事票据融资或信贷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业务素质高、营销能力强,具有较高的业务理论知识,熟悉票据业务相关政策,掌握票据审验标准。通过省联社统一组织或省联社授权市联社(办事处)统一组织的上岗考试;
(四)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无任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无炒股、经商办企业等行为,不能有任何“黄、赌、毒”行为及迹象。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应在满足“三农”合理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审慎办理票据融资业务。
第十三条票据融资业务资金调剂以联社为单位,严禁拆借资金办理票据融资。
第十四条票据融资业务的资金划付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融资协议的约定方式执行,严控资金划付风险。
第十五条联社各时点票据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各项贷款余额的20%,省联社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章权限管理
2第十六条票据融资业务统一纳入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内部权限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票据融资业务权限分为基本权限和特别权限。基本权限是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规定的权限。特别权限是对超过基本权限范围的业务规定的权限。
第十八条基本权限有效期为自上一年度权限文件生效之日起,至下一年度权限文件生效之日止。特别权限的有效期按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联社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及经营管理水平对票据融资中心实行有限授权。
第六章票据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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