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促进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国ⅩⅩ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ⅩⅩ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ⅩⅩ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中由ⅩⅩ银行提供的本外币资金融通,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经办行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可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ⅩⅩ银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行对分行实行授权管理并由分行决定转授权,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必须经ⅩⅩ银行统一授信。
第五条各经办行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种类
第六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分为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一)减免保证金开证,系指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ⅩⅩ银行无须收取100%保证金,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进口押汇,系指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做抵押,ⅩⅩ银行给予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按照结算方式不同,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
(三)提货担保,系指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向ⅩⅩ银行申请开立对船运公司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以提取货物的一种融资方式。
(四)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ⅩⅩ银行,由ⅩⅩ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出口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五)出口贴现,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经承兑后,在到期日前,由ⅩⅩ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减贴现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方式。
(六)打包放款,系指ⅩⅩ银行对出口商凭其与进口商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和国外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正本,为出口商的备料、生产、定货和装运等生产经营活动发放的短期贷款。
第三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已办理年检、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在ⅩⅩ银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八条客户向ⅩⅩ银行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当具备
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ⅩⅩ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对外履约信誉好,在ⅩⅩ银行无不良结算记录;
(三)有经常性、稳定的人民币或外汇收入来源,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良好;
(四)生产性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收付汇状况良好;贸易性企业进出口货物有明确的销路,市场前景良好;
(五)符合ⅩⅩ银行各项贷款管理制度中其他对借款人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期限、利率和币种
第九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打包放款、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口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利率按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及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第五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二条ⅩⅩ银行公开统一授信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期限内,可直接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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