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天津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市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和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市工程实验室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工程实验室的宗旨是围绕本市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发挥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带动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条
市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
(二)开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产品产业化技术研发;
(三)开展产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
(五)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
(六)开展产业技术研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五条
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
(一)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
(二)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
(三)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四)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市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指导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市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编制和下达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市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七条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属企业集团是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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