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区委、区政府“文化立区”的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要求,设立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并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自2008年起,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门资金作为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每年的区财政预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南山区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的职责: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区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四)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建立和管理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
(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七)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操作规程。
(八)协助辖区企业争取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第五条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和年度决算。
(二)会同区文产办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操作规程。
(六)协助辖区企业争取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七条建立“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制度,由区文产办组织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专家,为我区专项资金的资助政策、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和资助项目评估。
第八条建立“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审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文产办负责召集,由区政府分管文化和财政的副区长,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定。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资助以下对象:
(一)经国家、省、市、区批准和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二)我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领域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工作室和个体从业人员等。
(三)文化产业创新性创业项目。
(四)文化产业奖励、会展等项目。
(五)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的同一环节已经获得我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四)申请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五)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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