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学科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缓解部分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面向研究生设立“助教、助管、助研”(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助学金。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是研究生通过兼做“三助”工作而获得的助学金。“三助”岗位申请者为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指原计划内非定向生、计划外自筹生)。其他研究生(指原计划内定向生、计划外委培生)不能申请“三助”岗位助学金。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不能申请“三助”岗位助学金。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研究生院负责对学校“三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实施方案,监督“三助”工作执行情况。研究生管理处具体负责研究生“三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五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是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须经其导师同意。
第七条
在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得从事“助教”、“助管”工作。聘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助教”、“助管”资格。
第三章
(未完,全文共2165字,当前显示7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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