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吉林大学学科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和《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系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到重分别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一人有违反本规定二种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可在较重一种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条在共同违纪行为中对于起组织、策划、教唆、怂恿、胁迫等作用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七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减轻、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四)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五)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五)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或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的

第十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其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察看。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者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临近毕业的留校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一条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其在读期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研究生违纪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需负担的损害赔偿,由违纪研究生个人承担。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罚

第十三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决定对其不予起诉或不予处

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有以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组织成立非法组织,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以及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未完,全文共4437字,当前显示145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