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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审核、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或政府网站发布开展本年度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公告,向社会公告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申报时间、条件、程序等有关事宜。

第四条申请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可从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xiexiebang.com)下载或到申请人住所所在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分局)领取的《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经工商分局培训及指导后,在申报截止时间内填写《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连同《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报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工商分局,正式提出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申请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采用同样方式填写《杭州市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并连同《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报告》、有关证明材料在申报截止时间内一并报送工商分局,正式提出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和商品质量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

⑴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工商分局核对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⑵《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⑴《商标注册证》及有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工商分局核对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⑵实际使用在商品(服务)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⑶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⑷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宣传的有关材料

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金额等有关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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