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全省政府投融资体系,形成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机制,加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融资
平台的管理,实行统借统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项目,主要包括。依靠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社会事业等非经营性公益类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府经营性投资项目;政府确定的其他准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融资是指在完善投融资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手段,规范投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财政风险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投融资平台实施的投融资行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上市募集、转让经营权、资产证券化、股权质押、股权投资基金、bt、bot等多种融资方式。政府投融资平台应按综合成本最低的原则选取融资方式。
第六条各级政府建立债务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分析评估自身偿债能力,按量力而行、规模适度的原则,把融资的数量、总体规模控制在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范围内,使政府投融资平台既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又能保持融资功能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推进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清理整合,提升融资能力。
(一)已设立多家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将现有投融资平台的债务分类清理规范后,进行有效整合。将投融资平台改造成为有现金流和净收益的经营性公司,将实力弱、资质差的公司整合为实力强、资质好的公司,将实力强、资质好的公司整合为上市公司。
(二)指导政府投融资平台加快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投融资决策机制、运营机制和内控机制,构建“借、用、管、还”相匹配、“决策、管理、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投融资管理机制,切实做到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上。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管制度。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机构,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设区市、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政府投融资平台由各级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分工
联合监管。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设在本级金融办,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九条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的原则,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整合和投资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项目储备机制,汇总编制年度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资源整合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制定相应财政扶持投融资的政策措施;研究统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政府性资源配置、信用支撑、风险管理和统计分析;科学评估本级财政偿债能力,在财政预算中对地方债务规模提出明确的控制上限,建立投融资平台政府专项偿债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资源整合和国土资源监管工作;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土地指标报批和供地保障;落实投融资计划中所需的土地资源收储、出让等工作;将收储土地转换为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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