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以创业项目的创新性、科技人才或团队的创业能力和企业良好的成长性为重点,通过对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
第三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的性质为政府性资金,是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组成部分,年度总额在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预算时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主管部门为各区县科技局,各高新技术园区、化工园、软件园、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等。
第五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参与本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本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协调市、区县财政确保项目经费的及时到位。
第七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协调解决本资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鼓励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社会机构设立相应资金,与本资金、风险投资资金、金融资金等配套和联动,共同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和企业的发展。
第九条本资金使用方式为拨款资助,其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基本程序包括组织申报与初审、
专家咨询与论证、行政决策、合同签订、项目实施、过程监管与验收等程序。
第十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年度前三年内(不含申报年度)在南京行政区划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或具有较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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