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
一、政策定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目的。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为农民建立起一种基本医疗保障机制,帮助农民减轻医药费用负担,从而提高农村医疗保健服务的可及性与公平性,使农民群众能及时享有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三、意义:
1、有利于农民用较低的费用,得到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2、有利于减轻患重病农民的经济负担。
3、有利于大多数农民在乡镇、村两级卫生机构就近就医,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4、有利于卫生资源流向农村卫生机构,提高乡镇、村基层卫生组织服务能力。
5、有利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有效保护劳动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6、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保持社会稳定。
四、政策内容
筹资办法。在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具体筹资由乡镇政府牵头、村委会组织,以村委为单位收取每户应参合资金,并及时给参合农户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交款专用收据。
2014年筹资标准为: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3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原有120元的补助标准不变,对200元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安排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20元,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0元左右。个人缴费应在参保(合)时按年度一次性缴清。补偿:
(一)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
实行“按比例,每日限额,年度封顶”的方式进行补偿。即参合农民在本村或本乡指定的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可补偿门诊医药费(凭电子处方)按比例给予补偿,每日发生的门诊医药费补偿限额为10元,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200元(含一般诊疗费补偿)。
2、一般诊疗费补偿
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卫生院门诊、村卫生室就诊(凭电子处方),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门诊人次(一个疗程和三日内同一病人诊疗只算一人次)10元。其中,个人自费3元,新农合基金补偿7元(从2011年8月15日开始执行);
3、门诊重症慢性病补偿
对符合门诊重症慢性病(纳入的病种)管理的对象,每年集中审定,实行“定点、定比例、定额”即时补偿的管理制度,在年度费用控制标准限额内,按70%的比例予以补偿。
(二)住院补偿
1、普通住院补偿
对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不同医院级别和不同住院例均费用水平分别设置起付线及补偿比,实行“分段、分比例”方法进行补偿,年度封顶线100000元。
2、住院单病种补偿
3、重大疾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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