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实施办法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探索和建立我省科技投入绩效评价制度,按照《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对省科技计划项目既定目标实现程度、科技项目的完成结果、投入产出效益、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省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省科技厅立项下达,并安排省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省科技厅成立项目绩效评价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评价重点;
(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三)评价过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四)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分类评价;
(五)充分利用项目前、中、后期监管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绩效评价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科技计划(专项)和项目,组建绩效评价工作组或选定科技中介机构;
(三)制定(审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组织协调绩效评价工作;
(五)审定绩效评价报告;
(六)研究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按时提交自评报告;
(二)按要求如实提供绩效评价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三)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四)按照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组织整改。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承担单位按要求接受绩效评价,报送相关材料;
(三)督促落实绩效报告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
第十条受托科技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二)按照省科技厅委托要求和有关规定,并依据科学的
方法,独立、客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保守与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绩效评价内容
(未完,全文共2936字,当前显示9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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