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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西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69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救急解难、及时有效;属地管理,实名救助;适度救助,全面覆盖;一事一议,分类施救;公平、公正、公开;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保障相结合;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主要救助对象包括:

(一)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

之外,由于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三)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户籍地管理。对符合救助条件且与户籍地管理部门暂时联系不上者,属地化负责临时居住及日常生活救助,与户籍地沟通协调之后,本市籍户口者由户籍地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及日常生活救助;外市籍户口应及时与市救助站联系,并协助返回户口所在地。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四)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和个人

三、临时救助范围

(一)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在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或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因疾病、教育、住房等方面的紧急需求,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四)事业或创业失败,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

(五)重大安全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涉事人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六)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因暂时无法就业、缺乏经济来源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的;

(七)低保失独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八)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九)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救助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应以发放救助现金为主,确保实名、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可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发放或分批分期发放。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食品、衣物、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和社会捐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于给予救助金、实物后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协助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

救助。对于需要通过慈善公益组织、企业或个人社会捐赠、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五、临时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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