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法律条文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根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附报账资料,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给财政扶贫资金补助对象的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支付对象为农户或报账人。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是项目实施单位或县级有关行业部门、乡镇政府。
第四条
实行报账制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省级财政下达的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和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两州一市”扶贫开发资金、民族自治县扶贫开发资金及其他扶贫资金。
第二章
报账程序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支付到农户的(除实物补助部分外),由财政部门参照工资统发方式,通过商业银行直接汇入农户“一折统”账户。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支付到报账人的,其中预拨资金部分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其余资金按照实施进度进行报账。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要在2个工作日通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并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内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指标。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收到指标后,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确定的实施进度或项目管理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
第九条
报账人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确定的资金使用进度或项目管理要求,持报账资料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
第十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报账人报送的申请单和报账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填报《直接支付申请书》。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接到《直接支付申请书》和项目报账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规定的直接支付到报账人账户,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预付资金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审批。报账人填报《财政扶贫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见附件1),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拨付资金。报账人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有效报账资料申请核销报账。
第十三条
支付完成后,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清算。第十四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提供有效报账资料的;
(三)拼盘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
(四)违反有关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报账制规定的。
第三章
报账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需提供的有效原始凭证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和采购合同协议;收款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资金支付票据;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或工程实施方案;验收报告。农户现金实物发放到户的需提供花名册,花名册应明确农户姓名、家庭人口、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领取现金金额、实物数量和价格、农户签名、发放人签名和村干部签名等。
第十六条
报账人要据实填写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申请单(见附件2),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报账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查并支付资金后,加盖“财政扶贫资金已报账”印章。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留存报账原始凭证,财政部门和报账人留存报账资料复印件。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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