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内控制度
1总则
1.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2.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1.2.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1.2.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1.2.4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深圳证券交易所、无锡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无锡市上市公司办公室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1.2.5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1.3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2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1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2.1.1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2.1.2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1.3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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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2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2.3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指定网站为:http://www.xiexiebang.com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3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3.1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3.1.1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3.1.2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3.1.3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3.1.3.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3.1.3.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1.3.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1.3.4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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